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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商业三责险理赔 金额基数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情况下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存在状况确定,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仅是保险理赔的最高额度,而不应理解为计算理赔金额的基数,即应当以超出交强

○刘 飞 吴向东

本案商业三责险理赔 金额基数如何计算

原告近亲属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连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朱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连某与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朱某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偿原告损失。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单上保险金额是什么意思,商业险限额最高理赔195000元。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并以保险金额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情况下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存在状况确定,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仅是保险理赔的最高额度,而不应理解为计算理赔金额的基数保险单上保险金额是什么意思,即应当以超出交强险的实际损失为理赔基数计算理赔款,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支付。在本案中,根据肇事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责险合同,其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责任保险,故本案所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30万元仅是保险理赔的最高额度,而不应理解为计算理赔金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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