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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殖民前期,“开放型”奴隶制的出现及其定义与特征

如果说欧洲人制造了跨大西洋奴隶贸易这一“创举”,那么在东印度群岛乃至整个印度洋世界则是西方文明嫁接在了东方文明之上。

前殖民时期的奴隶制与奴隶贸易

奴隶贸易是伊斯兰世界的一种传统贸易。早在13世纪,印度就出现了一个奴隶王朝,但有别于这些地方,东印度群岛或者说整个东南亚地区的奴隶制则显示出一种独特性。

早在欧洲人到来之前,东印度群岛便已经是各族商人的云聚之地,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多元文明格局的相互作用塑造了东印度群岛所谓的不同类别奴隶制的形成。

这一概念率先由美国人类学家詹姆斯·沃森在其所编的《亚非奴隶制度》一书中提出。沃森发展这个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人类学家的争论,一派以研究非洲的学者为首,他们认为奴隶制是一个将局外人纳入亲族群体之中的一个过程;而研究亚洲的学者则认为占主导地位的亲族群体是排他性的而不是包容性的,奴隶制的关键在于他们的非亲属关系和局外人身份。

“开放型”奴隶制

借鉴英国社会人类学家杰克·古迪提出的“非洲土地相对富足,因此不是财富和权力的主要来源”这一观点,沃森认为“开放型”模式在非洲和东南亚更为普遍,因为那里土地丰富,控制人口是获得财富和权力的主要途径。

据估计,在16-17世纪,东南亚群岛的总人口可能只有800万人,大约每平方公里3.7人。这表明,土地作为财富指标这一传统的东亚模式在群岛内部失效了。土地的富足与人力的稀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使得统治者显然不愿意通过杀戮浪费宝贵的人力资源。

因此,在东印度群岛,虽然战争频繁发生,但通常不会出现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交战双方都设法保存自己稀缺的人力资源。英国人埃德蒙·斯科特提到1600年代初的万丹时说,“爪哇人非常不愿意打仗,因为奴隶是他们的唯一财产,如果奴隶被杀掉那么他们就会一贫如洗。因此,他们更愿意去参加一场盛大的宴会而不是去打仗。”

发动战争的唯一目的只能是掠夺人口而不是土地,因为群岛的地理现实遏制了统治者的这一想法。战争的胜利者会带走所有的财富并奴役整个村庄的村民,而不会将他们屠杀。

虽然战俘会在短时间内套上枷锁或者打上烙印,但在几代人之后便会转变为债务奴隶,并最终在社会上自由行走。与世界上其他海洋国家的发展相似,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得一部分港口城市迅速发展起来,亚齐、万丹和望加锡等城市已发展成为香料贸易和对华贸易的大型国际港口。

商业机会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商人,因此在这些城市的快速发展时期总是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对于那些远道而来的外国商人来说,这些城市往往治安不太好,时刻威胁着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可靠的保障是有一群武装追随者。比如,在16世纪的亚齐,富有的奥朗卡娅(商业贵族)拥有漂亮且坚固的房子,他们还拥有大量的奴隶,既当奴仆又当警卫。

在城市中奴隶既是一种人力资源更是一种财富,这种财富既可以买卖也可以用来炫耀。很难想象一位富有的商人或者贵族会在没有大批随从的情况下独自出去活动,即使是武装警卫也会引来众人的惊叹。

由于自由劳动力市场的缺失,奴隶不但是一种财富,还可以创造财富。在1600年左右,雇佣一名奴隶一天,如果不为其提供食物大概需要花费1000枚铜钱。一些拥有技术的奴隶可以积攒下积蓄,拥有自己的奴隶,甚至还可以养活自己的主人。比如,亚齐的一群葡萄牙奴隶专门为病人放血,从而过上了不错的生活,他们有时还付给别人报酬,让他们去完成国王所命令的劳动任务。

因此,近代早期前往东方的欧洲人常常会被这些城市中的奴隶们所受到的优越待遇感到惊奇。英国航海家威廉·丹皮尔写道,“主人对待奴隶,一般并没有特别苛刻严厉,除了做些苦役外,那些愿意做点其他事情的奴隶可以通过辛勤劳动过上不错的生活。此外,他们的主人还经常借给他们一些钱,鼓励他们做点小买卖。”

与我们对奴隶制的僵化刻板形象相异,东印度群岛的奴隶甚至能够在恰当的时候争取一部分必要的权利。由于土地富足,人口稀少,国家的疆界变得不那么清晰,甚至无足轻重,社会流动性明显增强,这赋予了当地人民自由选择统治者的权力。

荷兰观察家称,在巴厘岛的布乐冷,百姓可以摆脱一切束缚,几乎所有人都认为他可以选择自己的领主。每个村庄,甚至村庄的一部分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领主,然后在厌倦他的时候“解雇他”。

利用贵族之间的争权夺利,农民可以适时地提出一些恰当的要求,比如要求耕种土地、减免税收、租金等。奴隶当然也会争取一些属于自己的“权利”,其中最理想的是获得自由,至少是沦为债务人而不是奴隶。社会流动性的增强也为种族间的通婚提供了可能。在伊斯兰社会中,纳妾不但可以克服“有四个妻子”的障碍,还有助于让她们皈依伊斯兰教。

在万丹,具有伊斯兰教法思想的贵族常从那些拒绝皈依伊斯兰教而沦为奴隶的族群中纳妾。通过纳妾,女性奴隶能够很快就融入占统治地位的伊斯兰社会,步入更高级的文明阶段,但这绝不意味着完全平等。事实上,这些奴隶嫔妃的地位远不如自由妻子,她们的后代也是如此。

在亚齐,妃嫔的后代在几代人内都保留着奴隶制的污点。类似的,远到至此的商人为了获得陪伴同时也为了摆脱可能承担的责任常以女奴为妾,这些小妾兼具妻子和商品的功能。在万丹,中国人习惯于购买女奴,她们将为他生很多孩子。当他们返回自己的国家时就带上孩子,而把妻子卖掉。对于这些女奴来说,自然意味着剥削,但对于这种结合的后代来说,他们得以从伊斯兰文明圈步入中华文明圈,他们也可能追随父辈的脚步再次以商人的身份踏入这片土地。

无论结果如何,种族间的交流在两个文明之间不断交互着。另外一方面,随着中国商人返回祖国的希望越来越渺茫,他们与女性奴隶结婚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早期定居者就是印尼华人的祖先,他们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本,还有法律制度、文化观念,这些都将与本土文明融合在一起。

与传统的奴隶社会不同,“开放型”奴隶制是一个从奴隶到亲族群体的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随着新奴隶补充进来,原有奴隶的地位相应提高,并开始在亲属群体中扮演角色。在这一过程中,原本被视为财产的奴隶逐渐转变成了债务奴隶、依附人甚至是佃农或农奴,他们在履行了对奴隶主的无偿劳动之外,几乎与自由人无异。

“开放型”奴隶制的特征

理解“开放型”奴隶制具有以下几个关键点:1.权力的指标是对人的控制;.缺少自由劳动力市场;3.中央权力缺失。由于人力是财富和权力的唯一指标,富人和强者力量的强弱就在于他们能否在自己身边聚集足够多依赖自己的人。

缺乏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导致各贵族、各部落之间为了争夺人口而互相攻伐,因此对于那些弱者来说,个人安全和发展机会取决于他能否找到一个足够强大的人来依附。力量的此消彼长加速了地区人口的流动性,国家和社会间的界限逐渐模糊。

早期城市的多元化特征导致统一的、强有力的法律规定难以实施,于是奴隶制在这种多元化的社会中向更“开放”的方向发展。这种开放性也挑战了我们对传统奴隶制的定义。暹罗人会为了吃榴莲而出售自己,巴塔克人在赌博时会随身携带一个绳子以表明他们的身体就是赌债的担保,奴役随处可见以至于当地居民或许从未觉得自己是他人的奴隶。

而奴隶和奴隶主之间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奴隶为主人从事劳动,而主人为其提供吃和穿,甚至在某些地方一个奴隶主被期望为他的奴隶提供一个妻子。

比如在苏拉威西,家庭女奴通常是主人留给那些未婚的男性奴隶的,这是对他们的奖赏,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奴隶会被认为比部分贫穷的自由人过得更幸福的原因。或许就“开放型”奴隶制而言,我们可以采用荷兰社会人类学家萨瑟兰的说法,“奴隶是指那些属于某人的人,他们拥有有限的社会地位和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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