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放射性浓度水平,液体废物分为三个等级:
第Ⅰ级(低放废液):≤4×10^6Bq/L;
第Ⅱ级(中放废液):>4×10^6Bq/L,但≤4×10^10Bq/L;
第Ⅲ级(高放废液):>4×10^10Bq/L。
现行标准对低放射性废液的处理,要求先排入衰变池(罐)储存衰变,在限制排放总活度和浓度的前提下,采取槽式设施是允许排入江河或海洋的。
但日本排放的是高放射性废液,这点在世界上没有先例,也没有公认的标准。由于贮存时间短,最长的也只有12年,放射性核素衰变、减量有限;在排放前,即便经过“核素去除”和稀释处理,排放口位置的检测浓度低于限值,也改变不了排放高放射性废液的性质。
8月底,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已公开澄清,核污染水排海是日本政府独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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