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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认为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太高,法院应该据实调低

2014年4月24日,被告汤某某在原告处申请办理贷记卡,并填写了《农村商业银行贷记卡申请表》,该申请表上被告汤某某填写了其本人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其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及住址,同时该申请表

2014年4月24日,被告汤某某在原告处申请办理贷记卡,并填写了《农村商业银行贷记卡申请表》,该申请表上被告汤某某填写了其本人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含其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及住址,同时该申请表载明:“·本人已阅读并理解《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农村商业银行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体内容,并自愿遵照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本人保证上述填写资料及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并授权贵行依据有关规定,对本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进行核实和表露。不论批准与否,本人均赞成贵行保存此申请表及提供的证明文件。·本人赞成接管贵行通太短信、电子邮件或宣扬页发送的贷记卡相关信息。……。”

2014年5月19日原告向被告汤某某发放卡号为6259XXXXXXXX的信用卡,授信额度100000元,被告领卡后激活屡次使用,但未按领用合约规定及时足额还款,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汤某某欠原告农商行平坦支行贷记卡本金人民币99731.44元、利息20068.48元、滞纳金5826.3元,其他应收手续费1197.04元,合计126823.26元。期间,原告农商行平坦支行屡次以电话、短信方式向被告汤某某催收,于2020年9月4日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汤某某催收未果,酿成纠纷。

农商行平坦支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当即向原告偿还截至起诉之日因透支信用卡(卡号:6259XXXXXXXX)发生的欠款本金99731.44元、利息20068.48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31日,尔后的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了债之日)、滞纳金5826.30元(即违约金)及其他应收手续费1197.04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尔后发生的相应费用以协定商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了债之日),以上合计126823.26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商定”。本案中,被告汤某某在填写《农村商业银行贷记卡申请表》时已签名确认,愿意遵照领用合同(协定)的各项规则的束缚,同时原告农商行平坦支行也向被告汤某某核发了贷记卡,由此,被告汤某某与原告农商行平坦支行之间就贷记卡的申领、使用及利息收费构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以授信为基础、拥有关联信用联络的混合契约,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契约。因而,《农村商业银行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应该作为规范原、被告双方权力义务关系的根据,双方应该依照商定全面实行各自的义务。

现原告农商行平坦支行已按约向被告汤某某发放了卡号为6259XXXXXXXX的贷记卡,但被告汤某某使用该贷记卡透支后,未能根据合约的商定按时向原告农商行平坦支行实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形成违约,依法应承当违约责任。因而,对原告农商行平坦支行请求被告汤某某支付因贷记卡透支所欠的欠款本金的诉讼要求,予以支持。

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收手续费的诉讼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发卡行要求持卡人依照信用卡合同的商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意的总额太高为由要求予以适量减少的,人民法院应该综合斟酌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唐某娜向法院提出原告主意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收手续费等总额太高要求予以适量减少。

法院从公平原则斟酌,酌情肯定被告承当未偿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收手续费总额的55%责任,对超过55%比例的部份,被告不负有向原告了债义务,故被告应向原告了债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应收手续费金额为14900.5元{系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应收手续费,计算办法:【(20068.48元+5826.3元+1197.04元)×55%】},并承当以后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收手续费(按信用卡信用合约、信用卡章程的商定标准计算,但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经由一二审,法院终究裁决:被告汤某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平坦支行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卡号为6259XXXXXXXX的贷记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9731.44元及滞纳金、利息、其他应收手续费14900.5元,合计114631.94元,并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了债日止的利息(按信用卡信用合约、信用卡章程的商定标准计算,但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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