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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小额贷款公司就不会形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律如何说?

一、小额贷款公司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吗?构成,小额贷款公司仍旧是属于金融机构。本罪的主体只要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

一、小额贷款公司不形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吗?

形成,小额贷款公司仍旧是属于金融机构。本罪的主体只要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团体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形成,其他任何单位包含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分是什么?

1、自然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金。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分。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与非罪的界线是什么?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线主要应注意考察下列几点:

1、行动人是不是违反国家规定。如果行动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该内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数额是不是巨大。如果数额不属巨大,则不能形成本罪。

3、是不是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贷款欺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贷款欺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办法,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动。本罪与贷款欺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损害的客体不同,前者损害的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损害的为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犯法对象都是贷款;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属于行动犯或者结果犯,后者只是结果犯;

3、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能够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既可以是故意也能够是差错,无目的的请求,后者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向别人发放贷款,一般应该对其处相应的公司内部的处分,即降职、扣薪资等,然而如果是发放的贷款的数额巨大的或者是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的损失的,金融机构就能够对其进行解雇,并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法院判处其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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