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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此四品官最能捞钱,为官清廉者只要干上一任,一生吃喝不愁

清代的地方实行的是直省制,在省以下设府、州、县等行政单位。“道”级建置仿于明朝,虽正式采用的时间稍晚,但却很快在各地推广,并形成定制,使各地在省级之下、府县之上,又形成了一个新的官制形式。清朝官制承袭明

清朝之处履行的是直省制,在省下列设府、州、县等行政单位。“道”级建置仿于明代,虽正式采取的时间稍晚,但却很快在各地推行,并构成定制,使各地在省级之下、府县之上,又构成了一个新的官制情势。

清代官制承袭明制,于省级督、抚职官之下设有布政使、按察使两个分司,将明代原来的都指挥使予以裁撤。布政使和按察使尽管级别在督、抚两官之下,但他们却由中央直接任命和罢免,不归督、抚管辖,名义上与省级同等,其实质是清代统治者应用复官设置,以监督和制约处所大员的一个措施。

依照清制,布政使和按察使之下又设有属官和僚官,包含参政、参议等官,这些官员直属布政使、按察使,也不归各省督、抚管辖。从清初时期开始,布政使和按察使依照明制,常将参政、参议等官下派到各地当差,以执行专项任务,长此以往即构成了二司之下道员这一实职。

其中,布政使司下派的官员称为“分守道”,按察使司下派的官员称“分巡道”。清早期之后,逐步构成了由分守道官员掌管处所政务,以分巡道官员掌管专项政务的定轨制。固然,分巡道官员主要是管理与经济、运输有关的一些专项任务,如粮道、驿传道、盐法道、海关道等。

乾隆十八年(1753年),清政府正式取缔原来的参政、参议和副使、佥事等官制名称,把道划为省的直属机构,这样,道员真正成为了处所官制体系中的实官。

乾隆朝定制后,道员被肯定为正四品,俗称道台,多加兵备衔,以控制境内都司下列的武官。一种道员是以若干府、县为辖区,负责该地区的行政政务,称分守道;另外一种道员是专管某省内某一项目,称之为分巡道。

清朝各省建道并没有固定数额,一省可按实际需要分若干道,如山西分四道,四川分六道。据统计,清代中期全国共有道员93人,其中甘肃8人,直隶、江南各7人,浙江、福建、四川、广东各6人,河南、湖北、湖南、陕西、云南各5人,山东、山西、江西各4人,广西、贵州各3人。

在众多的道员当中,又属盐法道最为紧要。因为盐业在清代是一项暴利行业,多由政府部门派员专管,于各地构成较固定的职官。

不过,盐业法道其实不是盐业中最大的职官,清朝处所盐政,一般由总督或巡抚兼管,后按实际需要,还于省内设立盐运使司衙门,以盐运使管理本省盐务;在不设盐运使的省分内,则分别设立盐法道。盐法道有兼盐运使衔者,也有兼管粮、茶者。

盐运使为从三品,可由各省知府升任,听命于管理盐政的督抚。全国盐运使主要设于产盐的省份,共有盐运使7人:即直隶、山东、两淮、两浙、广东、四川、奉天各1人。

盐法道为正四品,其职权与盐运使相同。全国共设盐法道13人,分别为:山西、福建、云南、江南、江西、湖北、湖南、陕西、广西、四川、河南各1人,甘肃2人。

纵观整个清朝,所有四品官中,惟独盐法道最使人垂涎,由于人数有限,被视为“处所第一肥差”,不少人将盐法道视为钱树子,如果用“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来形容它,恐怕有点太苍白无力,就算是为官清廉者,干上一任也得捞个盆满钵满,一生不愁吃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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